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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解读】《〈“十四五”全国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办法》解读之二
2022-11-18 09:35:45 来源: 中国档案杂志   阅读次数:

2022年8月,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印发《〈“十四五”全国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开展《“十四五”全国档案事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提供了依据。

《〈“十四五”全国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办法》的附件,对要评估的具体内容作了设置和说明,包含“档案治理体系建设”“档案资源体系建设”“档案利用体系建设”“档案安全体系建设”“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科技创新”“档案人才培养”“档案对外交流合作”“保障措施”9个部分,分别对应《规划》主要任务的8个方面和保障措施,每个部分围绕任务的具体要求设置评估指标项。《规划》评估工作不同于日常工作检查、年度考核、综合档案馆业务建设评价等,评估的目的是了解掌握《规划》贯彻实施情况。在评估时,评估专家将依照《标准》的考核说明与考核方式,对照实际工作进行打分。下面从9个方面解读《标准》有关内容。

强化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

多措并举提升档案治理效能

《标准》第1部分“档案治理体系建设”对应《规划》主要任务“全面推进档案治理体系建设,提升档案治理效能”的内容,共设置有评估指标项7个,所占分值20分,在9个部分中分值最高。这部分主要考查地方档案部门在完善党管档案工作体制机制、健全档案法规制度,以及依法治档方面的实施情况。一方面,档案工作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做好新时代档案工作,必须始终把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放在首位,评估中对“档案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党委将档案工作纳入年度考核”等情况的考查,目的就是要压实各级党委主体责任,把党的领导落实到档案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另一方面,随着我国转向高质量发展,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推进,档案工作在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中的基础性、支撑性作用日益凸显,档案工作与时俱进、档案治理效能不断提升成为新时代的迫切要求,档案法规制度建设、档案行政执法、档案普法,以及对重点领域档案业务监督都是提升档案治理效能的有效举措,将这些内容设置为评估指标项,旨在通过评估工作,增强档案法治意识,加强依法治档,不断提高档案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从而推动档案治理效能不断提升。

第1评估指标项的第1考核点“明确党委分管领导、政府联系领导”,此项是考查档案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档案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压实各级党委主体责任以及强化政府职责的情况。考查内容包含两个方面,即地方党委和政府均应明确档案工作管理职责,评估时既要对党委设立档案工作分管领导情况进行考查,也要对政府指定档案工作联系领导情况进行考查。

第5评估指标项的第1考核点“档案主管部门编制权责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此项主要是评估档案主管部门依法落实档案行政管理主体责任的情况。省里对本地区档案主管部门建立权责清单有明确要求的,档案主管部门须按相关要求开展工作,积极研究建立单位权责清单,评估时依照实际完成情况打分。

着力做好档案资源收集与质量管控,

推动档案资源结构多元化

《标准》第2部分“档案资源体系建设”对应《规划》主要任务“深入推进档案资源体系建设,全面记录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的内容,共设置有评估指标项5个,所占分值15分,这部分主要是对档案资源收集范围拓展、质量管控水平提升和结构优化等方面的考查。档案资源体系建设是档案工作的基础,是一项需长期坚持并顺应时代发展而不断调整的系统性工程,深入推进档案资源体系建设,对推动档案事业创新发展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规划》中明确提出,要在“坚持人民立场”的基础上建设好覆盖人民群众的档案资源体系,努力实现档案资源覆盖范围更加广泛、内容更加丰富、形式更加多样、结构更加优化的发展目标。围绕发展目标,“档案资源体系建设”部分中所设置的评估指标项“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档案工作”是从完善档案工作机制方面着手,补充和扩大对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档案资源的收集;评估指标项“档案资源收集”“档案资源治理管控”“馆藏档案结构优化”“档案资源数字转型”,是从档案具体业务切入,明确任务,量化目标,切实加强对档案工作实际运转中各个环节的要求与把控,实现“十四五”期间档案资源建设在整体数量、内容和结构上有进一步发展。

“档案资源数字转型”是“档案资源体系建设”部分的重要评估指标项之一。《规划》提出要“加快档案资源数字转型”,既是逐步建立以档案数字资源为主导的档案资源体系的重要实现方式,也是进一步推动档案工作与时代并驱,与现代化社会相融合的发展要求。在评估中,“档案资源数字转型”包含“增量电子化”和“存量数字化”两个方面,第12评估指标项第1、2考核点是对“增量电子化”,主要是档案馆电子档案接收情况的考察,其中,第1考核点中所述“具备电子档案接收能力”是指通过计算机系统接收电子档案,并对电子档案资源进行读取、检索等管理操作,如仅以光盘等方式接收和存储电子档案数据,无相应信息系统对其加以管理,则不视为“具备电子档案接收能力”。第2考核点中以逐年增量情况考查电子档案接收工作,因增量至少需连续两年的接收量作对比,因此需以两年为最小时间间隔考查,综合档案馆最迟应在“十四五”中后期,即2024年要具备电子档案接收能力并开始接收电子档案,被考核单位对此需加以重视。“存量数字化”主要考查档案馆对传统载体档案资源进行数字化的情况,第3考核点中所述“应数字化档案”,主要是指按照地方省级档案主管部门制定的档案资源数字化范围的划定原则和要求,各级综合档案馆根据自身实际所划定的在“十四五”期间应完成数字化转型的档案资源范围。

加快推进档案开放,

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档案利用服务

《标准》第3部分“档案治理体系建设”对应《规划》主要任务“深入推进档案利用体系建设,充分实现档案对国家和社会的价值”的内容,共设置有评估指标项2个,所占分值15分,这部分主要考查档案开放与档案资源开发利用的情况。首先,随着近年来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对档案信息、档案文化的需求日益增长,迫切要求加快档案开放、扩大档案利用、提供优质高效服务,《规划》深刻把握人民群众对档案工作的期待,提出“推动档案馆定期通过网站或其他方式公布开放档案目录,稳步推进开放档案全文在线查阅”“扎实推进各级国家档案馆开展互联网和移动端查询利用服务,将档案查询利用服务融入区域内‘一网通办’服务体系”等明确要求,建设方便人民群众的档案利用体系,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第13评估指标项第6考核点是对综合档案馆公布开放档案目录情况的考查,其中,要求“连续三年未更新的不得分”,设置3年为更新开放档案目录的最长时间间隔,主要考虑是档案开放审核属于综合档案馆基础工作之一,在正常开展业务的前提下,每年都应产生新的开放档案,开放档案目录随之变动,综合档案馆有责任及时对目录进行更新。

此外,档案利用体系建设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档案资源开发利用,是在更高层面上实现档案对国家和社会的价值的实践方式。在不断加强档案服务能力的进程中,档案馆在档案展览、档案编研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成绩。“十四五”时期,要进一步统筹档案资源,鼓励社会各方积极参与,在围绕庆祝重要时间节点、重大纪念活动、“四史”教育,以及红色档案资源开发等方面扩展思路,积极创新,不断推出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档案文化精品。第14评估指标项第6考核点是对档案部门开发档案文化创意产品情况的考察。开发档案文创产品是档案部门加强档案资源开发力度的方式之一,主要是指依靠馆藏档案资源,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和新型文化理念,将档案中蕴含的历史信息与文化用品相结合,所设计产出的具有一定文化和艺术价值的产品,如利用档案设计折扇、书签等,是开发档案文创产品的经典案例,不少档案馆已尝试做过此类开发,在“十四五”期间,期待能够呈现更多形式新颖内容优秀的文创设计。在评估中,针对具体产品是否属于档案文创产品,应由评估专家进行评定。在《规划》实施情况评估中,档案编研图书、档案影集等不列入档案文创产品范围。

巩固档案安全责任意识,

筑牢档案安全防线

《标准》第4部分“档案安全体系建设”对应《规划》主要任务“深入推进档案安全体系建设,筑牢平安中国的档案安全防线”的内容,共设置有评估指标项3个,所占分值15分,这部分主要考查馆(室)库建设、档案安全管理机制和档案数字资源安全保护的情况。档案安全是档案工作的底线,关乎国家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安全,在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坚持安全底线是档案事业发展应始终坚持的重要原则,档案部门应积极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底线思维,强化风险防控,加强应急管理,压实安全责任,构筑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综合防范体系。“档案安全体系建设”部分设置的评估指标项中,包含对档案馆(室)库设施与建筑面积是否合格、档案馆(室)是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与开展安全培训、是否进行风险排查与应急演练,以及档案数字资源备份情况的考察,目的是督促档案部门强化安全风险意识,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安全防范水平,切实保障档案工作与档案资源的绝对安全。

第15评估指标项第2考核点是对档案馆(室)库建筑面积的考查,在《档案馆建设标准》(建标103—2008)中对不同级别档案馆各项工作用房建筑面积有明确规定,评估中,将以该标准中对档案库房建筑面积的要求作为考查参照。档案库房建筑面积未达标的,档案部门如可提供库房改扩建项目立项材料,包括工程建设方案、项目概算书、相关部门立项批复等,此项也可计分。

第16评估指标项第3考核点是对综合档案馆每年组织开展档案保密教育的考察,此项不包括保密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保密教育或保密培训,而是指综合档案馆自行组织开展的围绕档案工作的保密事项教育。档案馆如确实不具备组织开展教育培训条件的,在提供说明材料的前提下,也可通过组织工作人员参加上级或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开展的同类教育培训的成果进行评估计分。

(未完待续)

作者单位:国家档案局

文章来源:《中国档案》2022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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